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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4-04-16 1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内一流研究应用型地方大学建设需要,强化实践育人,建设一支教学水平高、实践应用能力强的教师队伍,依据《大连大学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2020-2035)》(校委发〔202123 号)、《大连大学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校委发〔202118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为专任教师。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水平,提升实践教学能力、专业应用能力,成为双师双能型教师。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以德立身,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目标,为人师表。

(三)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兼备,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相关实验实训实习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近4年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四条 资格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满足以下四类条件中的至少一类:

(一)资格证书类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职业(执业)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4.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级及以上考评员证书。

(二)实践锻炼类

近五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2.经学校批准脱产到企事业单位实践学习、挂职锻炼、接受专门技术培训6个月及以上。

3.具备行业背景:有累计时间达24个月及以上在企业、机构一线(含校外实践基地)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

4.具备工程背景:有累计时间达24个月及以上在一线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工程方面的工作经历。

(三)人才培养类

近五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类赛事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类赛事中担任裁判。

2.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AB类竞赛(以创新创业学院当年公布名单为准),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以研究生学院认定为准),获国家级奖励。

(四)社会服务类

近五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成果鉴定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2.作为第一发明人授权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权1项,作为第一发明人授权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及以上。所获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权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前三人)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学校财务到账经费累计30万元及以上。

4.担任市级及以上一级专业协会(行业协会)负责人(正、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评审工作。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主任由人力资源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

学校发布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组织认定工作。

(二)个人申请

申请人对照认定条件认真填写《大连大学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报送至学科所属教学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完备性负责。

证明材料包括证明材料目录,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资格证书、行业企业实践经历证明、技术成果转化证明、项目合同、经费进账单等能充分证明申请人符合的认定条件具体款项的佐证材料。证明材料必须清晰完整,必须显示关键信息,否则视为无效材料。

(三)单位审核推荐

各教学单位对照文件,对申请人资格及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认定条件给出初步认定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推荐至学校。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材料返还给申报人员,并告知不符合的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原件返还给申报人员,申报人员《申请表》、证明材料及单位汇总材料按要求报送至人力资源处。

(四)学校审定

评委会组织专家对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复核和认定评审。人力资源处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提交学校审议通过。

(五)印发文件

学校印发正式文件公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工作要求

第七条 学校对双师双能型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凡符合认定条件未认定过的教师,或原认定条件已失效(不具备资格证书类条件,且原认定条件已不符合近五年内的具体要求)的教师,均可在规定时间申请认定。

已被学校认定为双师双能型教师,且仍符合条件的无须再次申请;已不符合条件的自动取消相应资格。

第八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在职称评审中可作为专业实践经历予以认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奖评优推优、培训进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经查实处理的。

(二)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资格的。

第十条 各相关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并制订建设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引导和鼓励专任教师取得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要充分发挥双师双能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教师发展路径与方法。

认真落实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相关政策,鼓励专任教师到行业、企业、机构一线从事本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参与合作研究、技术服务、技术改造和创意策划,鼓励专任教师主持或参加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不断积累生产实践经验;鼓励并支持专任教师申报或报考与其施教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鼓励专任教师参加操作技能、考评员等相关技能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关技能等级证书;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派专任教师到校内外培训基地、实训基地进行轮训,到企业行业挂职锻炼,到中小学进行教育教学实践;注重从行业企业引进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充实专任教师队伍;密切关注审核评估、专业认证等对双师双能型教师的具体要求,并积极达成相关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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