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化学院
 首页  学院概况  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党群工作  学生园地  规章制度 
最新消息: · 欢迎关注学院微信公众号         · 2024年化学专业调剂六批考生拟录取名单公示         · 2024年化学专业调剂五批考生拟录取名单公示         · 2024年化学专业调剂四批考生拟录取名单公示         · 2024年化学专业调剂三批考生拟录取名单公示         · 2024年环化学院调剂考生拟录取名单公示(化学二批)         · 资源与环境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成立         · 环化学院2023-2024年度教职工暨工会会员大会成功召开         ·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专题推进会         · 环化学院与教师和教学科研团队签订聘期考核岗位责任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规章制度 >> 正文

大连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24-04-16 15: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 履职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 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 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 (2011 )11 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 全高校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 (2014 )10 号)、《新 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 (2018 )16 号)、《关于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 (2018 )17 号)及《大连大学建立健全师德长效机制实施细则》(校委发 (2018 ) 30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是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最高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师德失范案件 受理、审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部门)的师德师风教育、监督及考评。建立教师师德个人档 案,每年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师德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公 示、通报及上报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制。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学术论坛等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危及意识形态安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在社交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其他公开场合,发表、转发或散布违背宪法与法律、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四)有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危及国家尊严的行为。

(五)有在教育教学或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的行为。

(六)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损教师职业声 誉、损害学校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有歧视、讽刺、侮辱、体罚、冷暴力或打击报复学生的行为;要求学生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活动或与教 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

(八)有以谈恋爱为名与学生非正常交往;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暗示、性骚扰学生的行为。

(九)有抄袭剽窃、伪造拼凑、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十)有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纪律,徇私舞 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一)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礼品等,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等休闲娱乐活动,利用学生及家 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二)有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十三)有其他损害教师职业形象、违反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四章 师德失范的处理

第六条 根据师德失范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在予以上述处理的同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或解聘。须 开除或解聘的,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和《大连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校发 (2018 )4 号)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予以上述处理的同时,可以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 号)的规定报请省教 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干扰或妨碍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九条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实行零容忍,在各类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制。

学校对于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 申报人才计划、 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 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 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 个月。

第十条 处理的解除和延期

(一)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对当事人受理期内的表 现予以认定,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委员会办公室。

(二)当事人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受处理期满后,解除处理。规定不得解除的处理除外。

(三)当事人在受处理期间无悔改表现,处理期满后,予以 延期。

第五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接受以电话、网络或书面等形式的举报。举报须说明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 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核实举报内容,根据举报内容,协同相关部门、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等进行调查,对于确定有属违法违纪事项,移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处理。

第十三条 若被举报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照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办案程序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 案件的处理流程按照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相关流程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校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府大街10号 邮编:116622
学院办公室电话:86-411-87402436,学生工作办公室电话:86-411-8740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