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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教师专业实践实施办法(试行)
2024-04-16 15: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总体方案》(国发 (2015 )64 号)、教育部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中等学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 施意见》(辽政发 (2016 )94 ),按照大连市第十二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将我校建设成全国一流的地方性大学的发展目标,为加强双一流建设,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提升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结合我校“十三五”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认证要求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在职的专任教师,原则上,45周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参加。参加专业实践的教师由各学院确定,并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认定。

第三条 按照专业的需求,每4年为一个专业实践周期,原则上,每一位教师均需按要求完成专业实践。

第四条 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结合本学院教师实际情况,确定专业实践的具体时间和形式。原则上,专业实践内容须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业实践方式分为脱产实践和非脱产实践。

第六条 根据学校专业发展需求,每年学校将分校、院两个层次选拔教师进行脱产和非脱产实践学习,分别由科技处和学院联系实践单位。

第七条 参加专业实践的教师须选择以我校学科发展需求为龙头的校企联盟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以及专业建设为补充的校外 实训基地或本行业领先的大中型企业、专业特色突出的中小型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服务机构、政府机关、事务所及设计院等,在实践中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当前的发展状况,学习行业新技术,提高自身实践和科研等能力。

第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在专业实践期间,承接实践单位的科研课题。

第九条 按照专业特点,原则上,教师每轮专业实践周期内,须有累计1个月以上的专业实践经历。其中,脱产实践时间累计不超过1个学期。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师资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工作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的教师专业实践计划,有序选派教师进行专业实践。

教师在专业实践前须填写《大连大学教师专业实践审批表》,审批表中须明确提出专业实践计划,包括专业实践目的、方法、形式和预期效果等。须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签署意见、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中层干部须同时报组织部审批。

各学院须在每年9月将本学院下一年度专业实践计划和《大连大学教师专业实践审批表》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批执行。杜绝未经审批擅自进行脱产实践的行为。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将与实践单位签订专业实践协议书。

第十二条 参加脱产专业实践的教师须与人事处签订协议书;参加非脱产专业实践的教师须与学院签订协议书。

第十三条 教师在参加专业实践期间,须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相关制度,服从实践单位的相关安排与管理。脱产实践教师由院、校两级管理;非脱产实践教师由学院管理。

教师须按要求定期向学院上交《大连大学教师专业实践记录册》;学院须定期向教师发展中心备案教师专业实践材料。

第十四条 教师参加脱产专业实践期间,减免额定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校资助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费、交通费和住宿费,具体标准参考学校财务报销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教师专业实践结束后,须由实践单位和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教师将专业实践考核鉴定表和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并提交教师发展中心。

教师专业实践时间由各学院统一认定,教师发展中心审核确认并登记备案。

教师脱产专业实践结束一周内须到人事处报到。

第十七条 原则上,经学校批准参加脱产专业实践的教师,无特殊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所有费用须由个人自行承担,该年度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专业实践完成情况将作为学院负责人年度考核的 重要依据。教师专业实践的考核情况将作为聘期考核和教师职务聘任的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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