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化2023-2】
面向产出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是本科教学过程质量监控的核心,也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重要依据。为建立健全的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机制,为了合理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保证课程教学质量、促进课程教学持续改进,支持专业毕业要求的达成,特制定环化学院本科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办法。
一、课程教学大纲要求
课程教学大纲是保证教学质量和实现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教师选编教材、组织教学、学校/学院进行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组织制定,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教学大纲应按照其所支撑本专业的毕业要求指标点进行制定。要坚持科学性、思想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总结长期积累的教学经验,较好地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结合我院课程实际情况进行。
2.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应与课程建设相结合,要立足于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要求,要体现学科优势。3.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应注重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充分体现优化课内、强化课外,重视教学大纲对学生学习的指导和引导作用,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精神,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及创新能力。
4.课程教学大纲应力求文字严谨、简明扼要,名词术语规范。课程名称、课程编号等基本信息要与人才培养方案完全相符。
5.课程教学大纲应依据培养方案修订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等每学年修订一次。
二、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1.评价对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对象是环化学院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中开设的所有专业课程。
2.评价责任人及职责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责任人为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考核结束后,依据教学大纲和考核结果对课程目标达成进行评价与分析,撰写《***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报告并提交给专业教学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
3.评价周期
每学年一次,评价时间为每年暑假。
4.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的评价是以基于课程考核结果的定量评价法为主,同时积极探索其他合理定性评价法为辅的综合评价。
(1)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定量评价法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定量评价的数据来源为课程教学大纲中支撑课程目标的各考核环节(考核点)的考核结果,针对学生整体和个体的课程目标评价方法如下:
A.面向整体学生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某课程目标的达成计算公式如下:

在上式中:
i :支撑某个课程目标的教学环节数为i,例如支撑某个课程目标的教学环节分别为大作业、考试、随堂测试、实验,那么i= 4。
平均分:支撑某课程目标的第i个教学环节的所有学生成绩的平均分。
目标分值:支撑某课程目标的第i个教学环节的满分值。
权重:支撑某课程目标的所有i个教学环节对该课程目标支撑的重要程度,该权重由课程负责人确定,且其和为1。
专业可对课程目标达成值设定阈值,对于低于阈值的课程目标进行持续改进。
B.针对个体学生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
每个学生课程目标评价值分布情况。
若课程目标i的达成由N个考核点支撑,设第j个考核点的总分为Sj,学生实际得分为Aj,权值为Wj,那么
某生课程目标i的达成评价值OAi为

其中,支撑课程目标i达成的所有考核点的权值之和为1,即:

(2)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定性评价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定性评价主要包括问卷法、座谈交流法、专家评价法等。课程负责人通过定性评价法掌握课程目标达成情况,了解学生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认可度,根据同行专家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与意见,及时总结并持续改进。
5.评价过程
课程评价过程包括课程考核及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计算、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自评、评价材料与课程目标相关性审核、课程质量综合评价4个环节。
(1)课程考核及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计算
课程负责人依照课程教学大纲开展课程教学及考核工作。课程考核结束后,课程负责人负责汇总各教学班的考核数据,根据各考核环节认真确定支撑课程目标达成的考核点及其权重值并充分说明支撑理由,计算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值;同时采用定性评价法进行分析与总结。
(2)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自评
课程负责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和总结课程教学各环节的实际效果,发现课程教学的短板,拟定课程教学持续改进的方案,撰写《**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报告,并提交给专业教学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核。自评报告应能准确分析课程教学现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持续改进措施。
(3)评价材料与课程目标相关性审核
各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核自评报告是否聚焦学生学习效果、是否体现课程目标、是否能促进和反映课程目标的达成。相关性审核通过后才开展课程质量综合评价,否则终止评价。
(4)课程综合评价
院教学指导委员审核课程评价材料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并给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对于审核通过的课程,要求课程负责人在下一轮教学中按照拟定的持续改进措施开展教学活动。对于审核未通过的课程,将由专业教研室组织专业骨干教师协助课程负责人完成该课程目标达成的评价、分析并拟定持续改进方案。
三、附则
本办法由大连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